2025-03-17
招标文件针对不同企业采用不同的付款方式,对中小企业更优惠,是否合理?是否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有关规定,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可以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问题所述情形是采购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举措,不应视为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素材来
2025-03-14
在政府采购实践活动中,出于各种利益的驱使,时常会出现一些涉及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破坏了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在这里,我们针对一些比较常见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问题按照当事人的类别进行了分类整理。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代理机构的一些典型违法案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警示!代理机构典型违法问题案例一、采购程序组织不规范【主要表现】1.代理机构内控不完善、工作不负责、业务不熟悉,采购活
2025-03-14
采购代理机构内控制度不完善、工作不负责、业务不熟悉,将会导致采购活动组织过程中出现程序性错误,评审现场组织混乱,采购活动无法高效有序进行。那么,在组织评审活动时,采购代理机构容易出现哪些违法违规行为呢?在记者采访中,多家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人结合工作实际分享了他们的经验。程序不合规 组织混乱 评审活动组织问题频发"涉及需要采购代理机构作为资格审查人员的项目,未能按照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如审查标准
2025-03-12
16、个别评标专家存有倾向性意见应当如何处理?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个别评标专家存有倾向性意见,作为行政监督部门首先应当请其阐述其评标的依据和理由,不能合理阐述其依据和理由的,其打分无效,对其个人的行为,视情形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停止评标,直至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取消其评标资格。17、一般开标按什么样的程序进行?开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1)与会人员签到;(2)招标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3)招
2025-03-12
01、什么样的项目活动必须开展招投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
2025-03-10
评审专家的14个“应当”1.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2.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3.评审专家发现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
2025-03-10
前几天看到一个案例,某单位需要采购一批台式计算机,项目对计算机品牌、规格、技术参数等均作了限定,采购中心打算采用询价方式采购,但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要求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原因是项目预算超过了当地竞争性谈判数额。后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经历三轮采购,因响应供应商始终不足三家,最终以失败告终。这就引出一个问题,采用哪种采购方式究竟由谁来确定呢?谁来定政府采购方式目前有七种,分别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2025-03-07
导 读: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招投标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配置方式,在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等多个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招投标领域的违规问题频发,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也严重影响了工程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因此,对招投标领域进行一次专项审计显得尤为重要。下面简要谈谈如何运用有效的审计手段发现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一、从招标程序入手1.检查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在招
2025-03-07
前言《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该条第三款同时规定,违反上述规定的,投标无效。此外在2021年5月27日国家发改委在其官网做出的答复中明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没有一概禁止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构成该条第一款规定情形需要同时满足“存在利害关系”和“可能
2025-03-06
招投标知多少10个问题让你更懂招标投标招投标,是招标投标的简称。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招标投标是一种国际惯例,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和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的作用,有组织开展的一种择优成交的方式。这种方式是在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中,招标人通过事先公布的采购和要求,吸引众多的投标人按照同等条件进行平等竞争,按照规定程序并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
2025-03-06
招标投标是国有企业采购与工程管理的核心环节,但实践中常因规则模糊或操作不当引发争议。国家发改委、国资委等部门针对高频问题发布了权威解答,我们结合法规与实践经验,整理出以下7大关键问题及操作要点,助力国企合规经营、提质增效。▎问题1:下属参股子公司能参与母公司招标吗?答:可以参与,但需严格满足两个条件:1.无直接利益关联:子公司与招标项目不存在业务重叠或利益输送可能。例如,若子公司仅为财务投资方(占
2025-03-04
竞争性谈判只有2家供应商响应或通过资格审查,是否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答:按照现行的政府采购制度,必须保证竞争充分,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和询价采购方式,不管哪种方式,参与响应或者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必须满足不少于3家,否则只能终止采购,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政府采购中,有三种情形供应商可以少于3家:一是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与该
2025-03-04
【基本案情】A 供应商参加了代理机构组织的采购人 “XXX 应用建设项 目”,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被授权人姓名”签字不能以签字章代替,且该项内容系符合性审查内容,如不满足将直接导致无效投标。后评标委员会以 A 供应商授权书被授权人未手写签名为由,不予通过符合性审查,认定投标无效。A 供应商遂提起质疑,因质疑答复维持原评标结论,A 供应商遂提起投诉。投诉人 A 供应商认为:评
2025-03-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中标或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供应商中标(成交)结果无效。那么,由谁来判定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的理由是否为“正当理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弃标函”时,需要判定放弃理由是否属于“正当理由”吗?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是否能够以“放弃理由不正当”为由拒绝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呢?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25-03-01
近年来,财政部发布上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这些公告解答了众多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的各种疑问,对后续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有指导性意义,本次,我们选取了12个典型案例供大家参考学习。01“自杀式”投诉不涉及投诉人自己权利的损害信息公告第687号案例中,投诉人投诉自己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本项目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财政部认定,投诉人主张自己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025-02-26
近日,山西省财政厅印发《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山西省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作出一系列要求。《细则》共六章八十四条,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封闭式框架协议采购、开放式框架协议采购、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细则》指出,集中采购机构、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确定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或者服务对象范围,以及履行合同的地域范围。订立框架协议后,适用范围内的采购人原则上不得采用
2025-02-24
近日,深圳市财政局发布153号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涉及项目为深圳市国防教育训练保障基地食材配送项目。项目是为保证深圳市国防教育训练保障基地食堂的食品安全和卫生,解决参训人员就餐问题,现向社会公开招标,选择优秀的公司承担深圳市国防教育训练保障基地食堂的食材采购及配送服务。食材包括蔬菜、水果、鲜肉、冻品、水产品、副食品、干货、杂货、调料、粮油、洗洁等食堂日用品等,预算2300万。12月17日项目
2025-02-24
2月20日,国新办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2025年稳外资行动方案》有关情况。商务部副部长兼国际贸易谈判副代表凌激介绍,《行动方案》中提出,“建立政府采购本国产品标准体系”,就是要明确相关标准,切实保障内资和外资企业在华生产的产品平等参与政府采购。凌激表示,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外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的问题,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要保障外资企业的国民待遇。通过外资企业的圆桌会
2025-02-21
2025年招标采购行业实施的新规01国家发改委《评标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发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6号),2025年1月1日实施,原《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9号)同时废止。《办法》增加对评标专家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电子化评标技能、年龄条件等方面基本要求,明确专家入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明确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
2025-02-21
导 读:2024年10月,国家发改委公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4年第26号令,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原《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3年第29号)同时废止。一、评标专家终身责任制!不因退休或解聘等免于追责第三十条第一款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第三款 评标专家所在工作单位根据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