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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常见违法问题案例——代理机构篇

    分类:行业动态 发布单位:湖北国盛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3-14 阅读量:0

在政府采购实践活动中,出于各种利益的驱使,时常会出现一些涉及采购人、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问题,严重破坏了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原则。在这里,我们针对一些比较常见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问题按照当事人的类别进行了分类整理。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代理机构的一些典型违法案例,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警示!



代理机构典型违法问题案例

一、采购程序组织不规范

【主要表现】

1.代理机构内控不完善、工作不负责、业务不熟悉,采购活动组织过程中出现程序性错误;   

2.评审现场组织混乱,不能高效引导采购活动依法有序进行。 

【具体案例】

案例1:某代理机构以竞争性磋商方式组织实施某项目采购过程中,直接让供应商在写有“磋商文件无变化,无需进行磋商”的《磋商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并未组织磋商小组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案例2:某代理机构在组织某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无关人员随意进出或交谈,未在评审活动前集中保管通讯工具,对现场人员与外界通话、发表倾向性言论等违规行为未予制止,未能履行法定职责,评审现场秩序混乱。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评标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对评审专家身份和采购人代表授权函,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宣布评标纪律; 

(三)公布投标人名单,告知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组织评标委员会推选评标组长,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五)在评标期间采取必要的通讯管理措施,保证评标活动不受外界干扰; 

(六)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招标文件; 

(七)维护评标秩序,监督评标委员会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时制止和纠正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的倾向性言论或者违法违规行为;

(八)核对评标结果,有本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复核或者书面说明理由,评标委员会拒绝的,应予记录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   

(九)评审工作完成后,按照规定向评审专家支付劳务报酬和异地评审差旅费,不得向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支付评审劳务报酬;   

(十)处理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事项。 

2.《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组建评审委员会,并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要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要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解释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要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要对评审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职业道德素质和评审工作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向财政部门反馈。 

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主动出具身份证明,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的相关规定。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二、违规干预评审

【主要表现】

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在评审现场干预专家独立评审,发表倾向性言论。 

【具体案例】  

案例1:某代理机构在组织评审活动时,项目负责人员多次质疑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无故要求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与多位评审专家发生争吵,影响了评标委员会依法独立评审的权利。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或者结果的,责令改正;该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开标、评审现场未全程录音录像或录音录像资料保存不完整

【主要表现】

1.未对开标过程或者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或者录音录像不完整、不清晰可辨; 

2.未将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予以妥善保管,无法追溯查看收听。 

【具体案例】 

案例1:财政部门对某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中涉嫌违法的情形进行调查时,需调阅查看评审现场录音录像资料,但该代理机构提供的监控录像不清晰、不完整,无法准确还原评审现场情形。财政部门依法追究了该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八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四、未依法履行质疑答复责任

【主要表现】

1.以各种理由拒不接收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的质疑函;

2.设置质疑补正、受理等环节,限制了供应商的法定质疑权利;

3.接收质疑函后超过法定期限不予答复; 

4.针对质疑问题未尽到核实义务,答复内容与事实明显不符或者“答非所问”。

【具体案例】

案例1:某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和招标公告中明确的质疑函邮寄地址邮寄了质疑函,但2次邮寄均被退回,邮局称该地址无法送达。该供应商遂派工作人员前往上述地址现场提交质疑函,但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以无授权为由,拒不接受质疑函。该供应商又按照代理机构要求发送投标文件电子版的邮箱地址发送了质疑函,代理机构未予以答复。于是该供应商直接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财政部门经核实后责令代理机构接收供应商的质疑函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案例2:某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后,直接答复“你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无任何事实描述和说理过程,未体现其履行了对质疑事项予以核实的法定义务。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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