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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采小知识】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各种“价”——含义与相关规定

    分类:行业动态 发布单位:湖北国盛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3-31 阅读量:0

评标委员会评标时确定的“价”

01 评标价格

评标价格是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审时,对有算数错误及其他错误的投标报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原则进行修正后的价格,该价格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价格评分以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确定投标价格的依据。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以及政府采购项目,都规定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按照低价优先的原则计算,具体可详见《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商产发〔2008〕311号)第十二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第十四条还规定了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中,某一投标人的评标价格超过全体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格平均值一定比例(该比例不得高于40%以上)以上的将不得被推荐为中标人。


02 评标基准价

评标基准价是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时,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确定一个基准价格的计算方法以及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格与该基准价格的数量关系,从而在评标时计算出有效投标人的价格评分,这个基准价格就是评标基准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评标基准价都应该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即有效投标人中的最低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他招标项目,一般都采用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或算数平均值乘以事先确定的基准价系数作为评标基准价。


从招标工作的实践来看,以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或算数平均值乘以事先确定的基准价系数作为评标基准价的,很容易发生投标人采用围标串标的手段将其投标报价落在最佳的价格区间以获得最高的价格评分的现象。而采用有效投标人中的最低投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则可以有效减少这种行为的围标串标。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及

签署合同时的“价”

01 中标价

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所附列的《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配套规章中所称谓的“中标项目金额”含义是相同的,都是指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中标项目合同金额。该金额需要在中标通知书中明确列出,且应当与招标人和中标人随后签订的书面合同中的合同金额保持一致。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均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的书面合同,其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02 合同价

合同价又可以分为签约合同价和竣工结算合同价。


以工程建设项目为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将签约合同价定义为“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的合同总金额”,将竣工结算合同价定义为“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变更、索赔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简单来说,签约合同价是签订合同时的价格,竣工结算合同价是项目竣工验收后的实际发生的合同价格。

来源:招标采购导航网

编辑:杜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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