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言:为规范招投标行为,促进全市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常见问题,整理形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常见问题应知应会知识问答》,将分期通过微信公众号对外发布,供各招投标主体参阅,社会各界对照监督。
问题一:招标投标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哪些范围?
答:招标投标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需要与工程同步整体设计施工的设备、材料等(如房屋建筑的电梯、中央空调、给排水系统、电气系统、消防系统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问题二: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包括哪些?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不招标?
答:招标投标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中,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具体标准详见问题三)的,必须招标:
一是使用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200万元以上,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以及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包括国有资金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情况,以及两者比例虽不足50%,但依出资额或所持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二是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是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包括:(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3)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5)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是经有权部门认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
二是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是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采购人是指符合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关系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
四是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五是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六是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问题三: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是多少?
答: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的项目,当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时,该单项必须招标;对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实行总承包发包的,只要其中有一项达到规模标准,整个总承包应当招标。
问题四:哪些项目的招标事项需要报经审批、核准?
答:政府投资类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所列企业投资类工程建设项目,当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时,项目建设单位需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中增加招标的内容。发改、经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对项目建设单位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等进行审批、核准。
问题五:是否可以在项目立项审批之前先行开展招标?
答:可以。项目主管部门或上级人民政府对项目建设有进度要求以及项目业主认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书面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同意后,先行开展勘察、设计、监理及重要设备招标,但应该在后期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
问题六:因情况变化,不能按已批准的招标事项开展招标,该怎么办?
答: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财政评审等原因,导致标段(项目)招标控制价低于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业主应当申请变更招标事项。对未申请变更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按违反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意见依法追究其责任。
问题七:如何区分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层级?
答: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是指根据项目的审批权限,由哪一级负责项目立项审批,就由哪一级负责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包括行政执法(项目的审批部门均须在招标公告中载明)。例如,某项目招标公告载明本项目已由某县发展改革局批准建设,则该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就由县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问题八:如何划分同级行政监督部门之间的监管职责?
答: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等项目审批(核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审批(核准)项目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执法。
对于招投标过程中的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各类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划分如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广电等行业(产业)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监督执法,分别由住建、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文广旅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问题九:招投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如何计算?
答:招投标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为2年,即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于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追溯期,应当从违法发包、转包、分包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超过追溯期,依法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可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