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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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2

提供虚假材料违法中标政府采购项目 四川一公司被处罚

近日,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公开披露了一起四川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违法中标该区政府采购项目遭投诉被行政处罚的案例。图为广元市昭化区文化旅游和体育局发布的《政府采购意向公告》。图据四川政府采购网据广元市昭化区财政局近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显示:日前,该局接到成都某广告有限公司投诉。投诉称四川好事一庄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广元市昭化区文旅形象设计及文创产品设计制作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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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2

财政部:投诉成立,中标结果无效就能直接废标吗?不能

6月20日,财政部发布一千九百六十九号处理意见,涉及项目为昆明市官渡区国家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建设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该项目于22年8月8日开标,重庆海方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世纪精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中标。但是参与本项目的河北普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了质疑,认为海方和世纪公司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且海方和世纪公司投标保证金不是从基本账户划出。财政部通过调查,在1月29日出具了1796号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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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2

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共同投资,可以参与投标吗?

供应商与采购人存在共同投资,可以参与投标吗?A和B共同成立了C,A招标,B投标,B是否因与A有利害关系从而要被判定为投标无效吗?答:采购人A和供应商B共同成立了C,并不影响B作为供应商参与A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因此不能判定B投标文件无效。但是,采购人A与供应商B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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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2

银行转账是否属于非现金形式?

有一些采购项目的履约保证金金额较小(如几千元),供应商宁愿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也不愿以其它非现金形式提交,采购单位财务也不愿接收支票、汇票等。对于法律规定及其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如上冲突如何解决?银行转账是否属于非现金形式?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履约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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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7

财政部:招标文件不可指向特定测试机构

5月30日,财政部发布1936号政府采购处理意见,涉及项目为自然资源部国土卫星遥感应用在线存储采购项目,预算500万元。本项目去年9月开标,北京英信未来科技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153万。之后相关供应商认为招标文件不合规,进行了质疑与投诉。投诉重点在检测环节,采购人要求投标人(或产品厂商)需到可独立出具测试报告的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投标产品的系统测试,并获取测试报告,同时规定了满足上述要求的测试机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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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7

40问:财政部又一轮政府采购最新集中答复

1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和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文件中第二条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另外,按照发法改委咨询答复,除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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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7

投标人未满足非“星号”条款,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吗?

要点提示:非实质性条款不满足不能因此取消中标成交资格。01【案情概述】20××年3月,S招标公司接受采购人某局的委托,按照采购人的要求就其“办公楼业务大平面显示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组织竞争性谈判工作。4月初,采购人成立了谈判小组,S招标公司根据采购人的技术需求书编制了谈判文件,4月7日,采购人最终审核确认了谈判文件。4月8日,S招标公司邀请A公司、B公司和C公司参加谈判,并向该三家公司提供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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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7

建议收藏!弄懂政府采购7种采购方式,看这1篇就够了!

01区分招标方式与非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招标方式非招标方式买方招标人采购人卖方投标人供应商评委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磋商小组(竞争性磋商)询价小组(询价)公告招标/中标公告采购/成交公告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02定标原则最低价评标法:竞争性谈判、询价综合评分法:竞争性磋商最低价评标法或综合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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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7

政府购买服务采用竞争性磋商,只有2家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可以继续磋商吗?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如果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2家,可以进入磋商环节吗?答:《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以下简称124号文)中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有同行据此认为:资格条件或者实质性要求审查后供应商只剩2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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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7

供应商提交了两份不同的投标文件,如何处理?

采购服务类项目同一供应商法人委托了两个不同的授权代表递交了两份不同的投标文件,在文件没有明确要求的前提下,没查到政府采购有相关法规可以依照处理,只查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有相关说明,请问实操中应如何处理?答:同一政府采购项目中,一家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份响应文件。留言所述情形中的两份响应文件均应作为无效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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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7

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可以设置区间分吗?

对于87号令第55条“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这句应如何理解?各评审区间对应的分值是指具体的某个数值(例:****情形下为好,得8分),还是可以是一个范围值(例****情形下为好,得(5,8)分)。另,各区间分值差不得超过多少,有无具体要求?答:1.评审因素应当明确、具体、可量化,例如服务人员中工程师数量3到5人得3分。2.评审区间对应的应当是具体分值。3.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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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7

投标文件的报价明细表未填写投标产品规格型号,如何处理?

有供应商未在投标文件的报价明细表中填写投标产品的规格型号,而提供的证书上是有规格型号的,评委不能在评标现场判断产品和证书是否对应,请问这种情况下,有啥方式能帮助判断?答: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报价明细表填报要求,对于未在报价明细表中填写规格型号的,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处理。招标文件未作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并视情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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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5

A公司负责运作,B公司负责贴牌生产,A公司能否享受小微企业待遇?

目前很多供应商生产的设备都是委托第三方进行生产,A公司负责运作,B公司负责贴牌生产,B公司为中型企业,A公司为小微企业,A公司以自己品牌中标且承诺自己是小微企业,问A公司能否享受小微企业待遇?答:A公司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待遇。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才可以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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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6

政府采购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终止后可以顺延中标人吗?

(本文节选自《采购文件编制指南》)(五)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限制性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政府采购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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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6

如何克服“廉价质疑或投诉”给采购人带来的困扰?

如何克服“廉价质疑或投诉”给采购人带来的困扰?答:对于质疑而言,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只要是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不得拒收,这是为了充分保障供应商救济权利,也是出于关口前移化解采购纠纷、提高采购质效,减少成本更高的行政复议、诉讼的考虑,制度并没有设置质疑受理、虚假或者恶意质疑认定程序。制度已经充分考虑了采购效率的问题,规定了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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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6

免收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放弃中标,如何保障采购人权益?

政府采购项目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情况应如何处理来保障采购人合法权益?答:从制度来说,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了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收取方式、比例及退还,是否收取取决于采购人根据供应商的信用环境、项目特点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并不主张一刀切一律免收。放弃中标(成交)资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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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6

采购设备要求与上级单位兼容,能否指定品牌和型号?

设备要求与上一级单位适配兼容,有时下级单位不得不使用与上级单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这种情况下能否指定品牌和型号?答:不能。指定品牌、型号属于排斥竞争、限制竞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为了避免出现这一情形,同一部门或系统不同级次预算单位可以实施联合采购或批量集采,这样也有利于实现规模效应。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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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6

采购人对中标结果不满意,能否对中标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评审结果出来后,采购人对中标(成交)结果不满意,能否对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答:不能。政府采购结果是通过法定采购程序、法定采购方式确定的,具有法律效力。采购人要采购到令自己满意的产品和服务,应该在采购需求、采购文件上下功夫,不能在采购结果出来后为中标(成交)供应商设置签订合同的障碍。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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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中单位负责人主要指谁?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中单位负责人主要指谁?答: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所谓法定代表人,是指由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负责人。如《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所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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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0

中标结果公告是否应公布评审专家性别及单位?

中标及成交结果公告中是否应公布评审专家性别及单位?比如因重名原因,只公布姓名可能导致投标人不能准确认定专家身份,有碍启动供应商救济程序。答:供应商的救济机制主要包括质疑以及后续的投诉,主要针对的是认为“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质疑的对象和答复的主体均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因此是否公布评审专家性别及单位,并不妨碍供应商启动救济程序。对评审专家个人信息的公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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