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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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7

建议收藏!弄懂政府采购7种采购方式,看这1篇就够了!

01区分招标方式与非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非招标方式: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磋商、框架协议招标方式非招标方式买方招标人采购人卖方投标人供应商评委组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磋商小组(竞争性磋商)询价小组(询价)公告招标/中标公告采购/成交公告通知书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02定标原则最低价评标法:竞争性谈判、询价综合评分法:竞争性磋商最低价评标法或综合评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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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7

政府购买服务采用竞争性磋商,只有2家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可以继续磋商吗?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如果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只有2家,可以进入磋商环节吗?答:《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以下简称124号文)中规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时,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有同行据此认为:资格条件或者实质性要求审查后供应商只剩2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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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7

供应商提交了两份不同的投标文件,如何处理?

采购服务类项目同一供应商法人委托了两个不同的授权代表递交了两份不同的投标文件,在文件没有明确要求的前提下,没查到政府采购有相关法规可以依照处理,只查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有相关说明,请问实操中应如何处理?答:同一政府采购项目中,一家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份响应文件。留言所述情形中的两份响应文件均应作为无效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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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7

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可以设置区间分吗?

对于87号令第55条“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这句应如何理解?各评审区间对应的分值是指具体的某个数值(例:****情形下为好,得8分),还是可以是一个范围值(例****情形下为好,得(5,8)分)。另,各区间分值差不得超过多少,有无具体要求?答:1.评审因素应当明确、具体、可量化,例如服务人员中工程师数量3到5人得3分。2.评审区间对应的应当是具体分值。3.采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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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7

投标文件的报价明细表未填写投标产品规格型号,如何处理?

有供应商未在投标文件的报价明细表中填写投标产品的规格型号,而提供的证书上是有规格型号的,评委不能在评标现场判断产品和证书是否对应,请问这种情况下,有啥方式能帮助判断?答: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报价明细表填报要求,对于未在报价明细表中填写规格型号的,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处理。招标文件未作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并视情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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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5

A公司负责运作,B公司负责贴牌生产,A公司能否享受小微企业待遇?

目前很多供应商生产的设备都是委托第三方进行生产,A公司负责运作,B公司负责贴牌生产,B公司为中型企业,A公司为小微企业,A公司以自己品牌中标且承诺自己是小微企业,问A公司能否享受小微企业待遇?答:A公司不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待遇。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四条,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才可以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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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6

政府采购合同什么情况下可以终止?终止后可以顺延中标人吗?

(本文节选自《采购文件编制指南》)(五)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限制性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1)政府采购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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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6

如何克服“廉价质疑或投诉”给采购人带来的困扰?

如何克服“廉价质疑或投诉”给采购人带来的困扰?答:对于质疑而言,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只要是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均不得拒收,这是为了充分保障供应商救济权利,也是出于关口前移化解采购纠纷、提高采购质效,减少成本更高的行政复议、诉讼的考虑,制度并没有设置质疑受理、虚假或者恶意质疑认定程序。制度已经充分考虑了采购效率的问题,规定了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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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6

免收投标保证金,中标人放弃中标,如何保障采购人权益?

政府采购项目免收投标(响应)保证金,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资格的情况应如何处理来保障采购人合法权益?答:从制度来说,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了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收取方式、比例及退还,是否收取取决于采购人根据供应商的信用环境、项目特点在采购文件中约定,并不主张一刀切一律免收。放弃中标(成交)资格,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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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6

采购设备要求与上级单位兼容,能否指定品牌和型号?

设备要求与上一级单位适配兼容,有时下级单位不得不使用与上级单位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这种情况下能否指定品牌和型号?答:不能。指定品牌、型号属于排斥竞争、限制竞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为了避免出现这一情形,同一部门或系统不同级次预算单位可以实施联合采购或批量集采,这样也有利于实现规模效应。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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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6

采购人对中标结果不满意,能否对中标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

评审结果出来后,采购人对中标(成交)结果不满意,能否对中标(成交)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答:不能。政府采购结果是通过法定采购程序、法定采购方式确定的,具有法律效力。采购人要采购到令自己满意的产品和服务,应该在采购需求、采购文件上下功夫,不能在采购结果出来后为中标(成交)供应商设置签订合同的障碍。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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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6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中单位负责人主要指谁?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中单位负责人主要指谁?答: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所谓法定代表人,是指由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对外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负责人。如《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规定,厂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所谓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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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0

中标结果公告是否应公布评审专家性别及单位?

中标及成交结果公告中是否应公布评审专家性别及单位?比如因重名原因,只公布姓名可能导致投标人不能准确认定专家身份,有碍启动供应商救济程序。答:供应商的救济机制主要包括质疑以及后续的投诉,主要针对的是认为“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质疑的对象和答复的主体均为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因此是否公布评审专家性别及单位,并不妨碍供应商启动救济程序。对评审专家个人信息的公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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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0

政府采购中为什么没有“低于成本价投标无效”的规定?

(节选自《采购文件编制指南》)《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第六十条的规定,放弃了以成本价为唯一参照的判断标准,不再强调低于成本概念。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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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0

进口产品的制造商是否适用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某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中,某产品允许采购进口产品。请问以进口产品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所投进口产品的制造商是否适用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规定了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的定义,其中强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也指出:划型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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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0

采购人能否答复“质疑事项正在调查中,待调查结束后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时,质疑事项仍在调查没有结果,为避免超出答复期限,答复内容为“质疑事项正在调查中,待调查结束后再对质疑事项进行答复”,此做法是否可行?答:不可行。答复质疑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没有行政调查权、处罚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审查采购中获取或形成的全部资料,必要时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这些做出答复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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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6

民办非企业可以享受小微企业价格优惠政策吗?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何享受《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是否可以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答: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措施的问题,财政部正在研究完善与《办法》的衔接措施,在相关文件印发前,仍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有关规定执行。关于社会组织享受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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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6

有效投标仅剩一家单位 是否继续评标?

事件背景某国有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第一次招标:三家单位投标,有一家单位因忘记交投标保证金被否决投标,有效投标人剩两家单位,评标委员会认为两家单位缺乏竞争,项目流标。第二次招标:三家单位投标,其中一家单位因联合体协议中忘记盖联合体成员公章被否决投标;另外一家单位因提供项目负责人近3个月社保证明(要求提供近6个月的)被否决投标,有效投标仅剩一家单位。案例问题本项目第二次招标有三家单位投标,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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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6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的“第三方机构”指的是什么?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明确了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采购需求管理,那对第三方机构的范围如何界定?答:22号文多处出现“第三方机构”的表述,但并没有给出界定。22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从这一规定可以得出两个结论:采购代理机构属于“第三方机构”,而“第三方机构”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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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6

注意!9类不适用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情形

不少人在实际工作中会遇到这些问题:我这个项目按《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机关、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算财政性资金吗?国家投资给企业购买设备是否可以按政府采购方式采购……下面这9个问题有没有你平时不清楚的呢?1.采购项目资金是地方政府债券,应当走政府采购吗?答:根据《预算法》第三十五条,地方政府债券纳入预算管理,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为还款付息担保,性质应属于财政性资金,使用地方政府债券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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