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6-20
(节选自《采购文件编制指南》)《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第六十条的规定,放弃了以成本价为唯一参照的判断标准,不再强调低于成本概念。投标
2023-06-20
某政府采购货物项目中,某产品允许采购进口产品。请问以进口产品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所投进口产品的制造商是否适用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答:《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规定了享受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的定义,其中强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也指出:划型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
2023-06-20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答复质疑时,质疑事项仍在调查没有结果,为避免超出答复期限,答复内容为“质疑事项正在调查中,待调查结束后再对质疑事项进行答复”,此做法是否可行?答:不可行。答复质疑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没有行政调查权、处罚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审查采购中获取或形成的全部资料,必要时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这些做出答复即可
2023-06-16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如何享受《办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扶持政策?民办非企业等社会组织是否可以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答:关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享受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有关措施的问题,财政部正在研究完善与《办法》的衔接措施,在相关文件印发前,仍按照《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有关规定执行。关于社会组织享受促
2023-06-16
事件背景某国有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第一次招标:三家单位投标,有一家单位因忘记交投标保证金被否决投标,有效投标人剩两家单位,评标委员会认为两家单位缺乏竞争,项目流标。第二次招标:三家单位投标,其中一家单位因联合体协议中忘记盖联合体成员公章被否决投标;另外一家单位因提供项目负责人近3个月社保证明(要求提供近6个月的)被否决投标,有效投标仅剩一家单位。案例问题本项目第二次招标有三家单位投标,否决
2023-06-16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明确了可以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采购需求管理,那对第三方机构的范围如何界定?答:22号文多处出现“第三方机构”的表述,但并没有给出界定。22号文第二十八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开展。从这一规定可以得出两个结论:采购代理机构属于“第三方机构”,而“第三方机构”不限
2023-06-16
不少人在实际工作中会遇到这些问题:我这个项目按《政府采购法》还是《招标投标法》?机关、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算财政性资金吗?国家投资给企业购买设备是否可以按政府采购方式采购……下面这9个问题有没有你平时不清楚的呢?1.采购项目资金是地方政府债券,应当走政府采购吗?答:根据《预算法》第三十五条,地方政府债券纳入预算管理,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为还款付息担保,性质应属于财政性资金,使用地方政府债券采购
2023-06-10
同时进行两个同类型项目(如同时进行2个木质家具项目)的招标,评分标准可以不一致吗?答:可以。没有法律规定同类型的项目评分标准要一致,保证评分标准公平、公正,没有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性待遇即可。需要注意的是,价格分必须符合法定要求——货物项目价格分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服务项目价格分占总分值比重不低于10%。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综
2023-06-10
竞争性谈判项目,若有供应商参与了第一轮的谈判并进行了报价,但未进行最终报价,谈判小组应当视其为放弃谈判资格做无效响应处理,还是按照供应商第一次报价作为最终报价?答: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三十三条规定,谈判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的,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最
2023-06-10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被另一供应商质疑存在弄虚作假嫌疑,采购代理机构应该怎么答复?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供应商参加该项目投标响应的资格条件。此外,供应商无需提供其他任何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因此,当供应商提供格式正确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一般应视为满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适用条件。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随中标、
2023-06-10
招标采购中,如何划分采购包才算合规、科学、合理?答:政府采购制度中“采购包”在含义上近似与工程招标中的“标段”。一个政府采购项目会涉及多个采购内容,将它们逐一拆分后就形成很多采购包。“采购包”和“合同分包”的区别是什么呢?每个“采购包”都对应一个合同,“合同分包”则是整体签一个合同,把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的部分分给他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第十七条规
2023-06-07
委托保安服务公司的专项保安服务采购项目,供应商必须具有《保安服务许可证》资质吗?招标文件未要求,电梯代理商没有安装资质能投标吗?采购学园,懂政府采购实务的“学院派”。打开这本立体书了解关于“资质”的7个问题。1.项目10月30日结束,企业资质9月到期,能否判定响应无效?答:企业资质的有效性是以评审时资质是否有效作为依据的,如果评审时已经过期失效,则应判定其投标或响应无效。企业资质的效力对于企业至关
2023-06-07
金额较小的询价项目,从成本角度考虑,评审专家可以不外聘吗?答:如果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参照使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可以不外聘评审专家,按照自己的内控制度进行采购,能经得起审计就可以,因为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是集采目录内的以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
2023-06-07
厂家中标后,可以授权代理商履约,款打给代理商吗?答:不可以。代理商参加投标,中标后,由代理商履行合同。生产厂家直接参加投标的,中标后,由厂家履行合同。厂家中标再将合同交给代理商履行,属于转包行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追究法律责任。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2023-06-07
近日,深圳市财政局发布160号政府采购处理意见,涉及项目为深圳市自然保护区管理中心大鹏半岛市级自然保护区巡防服务项目,预算613万元。项目开标后,参与项目的供应商对于评审因素的设置有不同的看法,进行了质疑和投诉,质疑的核心点是对项目负责人的素质要求。本项目是购买服务,因此,进行服务的人水平是核心要素,采购人对于项目负责人作了如下的加分设定,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证书且获得相应学位的、具有退伍军人证书的
2023-06-07
评标结束、中标公告发布前,代理机构发现资格审错了,应该怎么处理?答:公开招标采购项目中,资格审查是在开标结束后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的,在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中,和评审是分离的,也不属于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的重新评审的四种情形:(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因此,资格审查错误并
2023-06-07
国有企业未纳入强制招标范围的采购项目符合哪些条件适宜招标?某国有企业,每年有大量的采购项目不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之内,但是也想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采购,请问这些项目符合哪些条件才适合招标采购?采购方式有多种,招标并不适用于所有的采购项目。是否需要采取招标方式采购,应当从采购需求、竞争性、采购时间、采购成本等方面考虑其可行性。一般具备下列条件可以考虑采用招标方式采购,更好满足采购需求且达到采购效益目
2023-06-07
安徽一建设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在“不见面开标大厅”解密投标文件,违反开标规则,事后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被拒。日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系原告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事宜,维持宣州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返还28万元投标保证金的诉讼请求。2021年9月,宣城市某开发区管委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交易中心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发布道路工程施工招标公告,规定投标保
2023-06-07
5月30日,财政部发布1946号政府采购公告,涉及项目为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2023年后勤社会化服务采购项目,预算900万元,项目于今年1月9日开标,中标金额635万元。但是相关供应商对于本项目的招标文件不满,认为招标文件涉嫌歧视供应商,因此进行了投诉。本项目招标文件确实存在两大问题,一是评审因素无法量化。在服务方案和保障体系中,评分依据是“可行性高、可行性较高的、可行性一般的、可行性较
2023-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