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合法性来说,目前无直接法律禁止,但受限于招标文件。实操中,通过合同关系、控制权证明、联合体等方式建立业绩关联性。 建议大家优先选择允许集团业绩的项目,或通过子公司独立投标分散风险。 以下是一些关键点:
一、法律与招标文件的核心限制
1. 独立性原则 子公司为独立法人,其业绩一般归属于自身。若招标文件明确要求提供投标人自身业绩(如“投标人独立承担”),则集团公司不可直接使用子公司业绩(《招标投标法》第26条)。 2. 招标文件例外条款 部分招标文件允许使用母公司或关联公司业绩,但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 - 子公司业绩在投标前已通过股权/协议转移至母公司; - 母公司对子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如持股≥51%); - 业绩实施中母公司承担主导责任(需提供合同、验收证明等佐证)。
二、合规使用子公司业绩的途径
1. 联合体投标 母公司与子公司组成联合体,以联合体名义投标时,子公司业绩可作为联合体共同业绩(需在协议中明确分工)。 2. 业绩归属权转移 若子公司业绩通过合同约定或项目验收文件明确体现母公司主导作用(如母公司签署总包合同、提供核心技术等),可主张业绩关联性。 3. “集团公司”身份认定 如果招标文件接受“集团公司”概念(如要求“集团或旗下企业业绩”),需提供股权关系证明(如公司章程、控股文件)。 需注意的是,投标人应该仔细研读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定义及业绩归属要求;确认是否接受“母子公司”“关联企业”等表述。 在证据链构建上,准备子公司股权结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等文件,证明母公司与子公司对业绩的共享关系;若母公司参与过子公司项目实施,需补充人员派遣、技术投入等证明。
三、过往典型案例处理
可接受情形:某地铁招标要求“投标人或其控股公司近5年有同类项目经验”,子公司业绩可用。 不可接受情形:某政府采购明确“业绩须为投标人独立完成”,子公司业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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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综合网络 导航网招标采购平台综合整理 免责声明:转载文章和图片均来自公开网络,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如果出处有误或侵犯到原作者权益,请与我们联系删除或授权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