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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行政复议流程与注意事项

    分类:行业动态 发布单位:湖北国盛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5-06-13 阅读量:0

申请人需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若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期限,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既可以书面形式也能口头提出,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会当场记录相关信息。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向有关机关提出,符合条件的自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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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后,行政复议机构7个工作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需在10日内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复议机关会对文件和事实仔细审查核实,审查方式多样,涉及专业问题时可能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组织专家评审或召开听证会。行政复议机关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30日,决定包括维持、责令履行、撤销或变更等。复议决定书制作完成后送达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被申请人需履行决定,否则行政复议机关或上级机关可责令限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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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必须是认为自身权益受侵害的招标人、投标人或被处罚单位相关责任人,投诉人需是招投标活动参与者或与项目有利害关系者;对招标文件等事项投诉的,一般需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答复不满意或未收到答复才可申请复议;申请时要准备包含明确请求、事实描述、线索及证明材料的相关文件,法人投诉需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个人投诉需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要提供授权委托书;各环节时间规定需严格遵守,逾期可能影响权益主张;若对复议决定不服,除最终裁决情况外,通常可在规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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