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价中标法适用于以下情况:
标准化程度高、技术简单
如通用设备、办公用品、建筑材料(水泥、钢筋)等,质量差异小,易于比较。
市场竞争充分,供应商众多
多家企业可提供相同或类似产品,价格透明,不易形成垄断。
采购需求明确,无特殊技术要求
招标文件对规格、参数、服务等要求清晰,无需复杂技术方案评审。
价格敏感型项目
预算有限,需最大程度节省财政资金(如政府小额采购)。
典型应用领域:
货物采购(电脑、打印机、家具等标准化产品)。
简单工程施工(如道路维修、标准化装修)。
常规服务(如保洁、物流等可量化服务)。
节约成本
直接选择最低报价,最大程度降低采购支出。
减少人为干预,提高透明度
以价格为唯一标准,减少专家主观评分的影响,降低腐败风险。
操作简便,提高效率
评标流程简单,缩短招标周期,适合大批量标准化采购。
促进市场竞争
倒逼供应商优化成本,提高市场竞争力。
由于最低价中标法可能带来质量问题,近年来政策有所调整: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
要求对异常低价进行合理性审查,防止恶意低价。
《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
强调“合理低价”,而非单纯最低价,需考虑履约能力。
部分地方政府限制最低价中标:
如深圳、江苏等地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最优质量价”或“综合评估法”。
严格资格预审
确保投标人具备履约能力,避免无资质企业低价竞争。
设置价格下限
如采用“成本预警机制”,否决明显低于成本的报价。
加强合同监管
明确质量、验收标准,防止低价中标后降低标准。
适用于合适项目
仅用于标准化、低风险采购,复杂项目建议采用综合评分法。